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9 14:30) 点击:784 |
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 举证责任分配应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例。但是,这种做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尚有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立法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而法律要件分类说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完备的民法典,民法典尚未出台,诸多的民事领域尚无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准据法” 缺位现象比较多,这样,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次种现象捆扰着司法实践。但是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所以司法裁量权应运而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规定》第7条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法官在运用司法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想立法者之所想,(漏洞补充)做立法者之所做(司法立法),与时具进,抱着当时当地立法者相同或相似的公平正义观念,客观坚持公平原则。 2、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报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 3、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是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4、衡量当事人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因民法上有关令当事人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必须规定由加害人就其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实情进行举证。 5、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判断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如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司法裁量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如高级法院来决定,为慎重起见,将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司法裁量举证责任报告,从而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关的各大学说分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其目的均在于使实体法更能客观有效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更有利于兼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中国民事证据立法虽然宽、浅、粗略、笼统、不规范。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只有结合本国国情,完备法律规范,完善立法,与时俱进,健全法制,才能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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